五、新的气体防爆标准通用要求的变化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颁布,该标准的修订情况一直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现将其主要修订内容介绍如下: 根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本次标准的修订紧跟国际标准的修订动态,等效于IEC60079—0:1998标准。在主要技术内容上和编写方法上与之相同,仅在技术上有很小的差异。这些差异均以“注”(脚注或注释)的形式出现,内容较多时增加附录加以说明。 一、GB3836.1—2000(以下简称本标准)与IEC60079—0:1998(以下简称IEC标准)的主要差异 本标准与IEC标准的不同之处,总计有两个条文、三个附录。即第8.3条,IEC标准条文是“8.1的规定不适用于Ⅰ类携带式测量仪表”。而我国标准对Ⅰ类携带式或支架式电钻、携带式仪表、灯具均已有规定,且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安全可行的。近年我国又制定了国标GB13813,用摩擦火花试验方法对其考核。故本标准对IEC标准未做规定的携带式仪表进行规定,以便于这类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又如27.1条的注,IEC 标准只有正文,没有注。但如何考虑保证在可能存在化学腐蚀的情况下,仍然“清晰耐久”,在执行中会有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认识,根据我国标准对标牌的要求,以注的形式,将我国标准中行之有效的有关要求,对“清晰和耐久”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附录A:检验程序”。IEC标准无检验程序的具体规定,为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增加了附录A。“附录C: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IEC标准对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无具体规定,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相应措施。根据我国煤矿井下的特殊要求,对防潮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试验方法和最少周期数。 “附录E: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特殊要求”。IEC标准中无此规定,根据我国煤矿井下的特殊要求,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具体试验方法和要求在附录C中规定。 IEC标准关于将矿用安全帽灯标准纳入问题尚在考虑中,为适应我国矿用安全帽灯的生产、检验和使用,本标准暂采用我国标准GB7957的规定。 以上为本标准与IEC标准的不同之处,其余均等同IEC标准。 二、本标准与GB3836.1—83(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差异 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由“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以区别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本标准在编写方法上取消了“篇”的规定。 2.防爆型式 防爆型式专用标准中取消了“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和“气密型电气设备h”。因“n”型可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它是一种不考虑安全系数的防爆电气设备,只能适用于2区较安全的场所。“h”型标准是参照IEC79〖CD1〗15“n”型电气设备中密封装置的要求而制定的。随着“n”型标准等同或等效IEC79—15标准,“h”型将随着取消。本标准增加了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3.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中凡我国标准与IEC和ISO标准等同或等效的,均采用我国标准。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国标准与IEC和ISO标准不等同或等效的,均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以促使这些标准尽快修订与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 标准中直接引用的IEC和ISO标准,均在标准条文中加以引用,这些标准均无我国标准与之等同、等效。故直接引用IEC和ISO标准。 4.定义和符号 与原标准相比修订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为“电气设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取消了“特殊紧固件”、“护圈”、“沉孔”、“样机”和“试样”、“温度组别”等定义。增加了“工作温度”、“最高工作温度”、“额定值”、“额定”、“Ex电缆引入装置”、“压紧元件”、“夹紧装置”、“接线空腔”、“连接件”、“Ex元件”、“符号X”、“符号U”等定义。其中“Ex电缆引入装置”、“Ex元件”是一种较新的概念。Ex电缆引入装置,作为一种设备单独试验并取证和设备外壳一起安装而不需再发证书的电缆引入装置。按国际上惯例,电缆的引入装置可以作为一种单独设备从设备外壳上取下,是一种专门的标准零件。可以用螺纹、光孔等方法与设备外壳连接,引入装置符合本标准附录D或IEC60079—0附录B的规定。而我国一般电缆引入装置都与设备外壳铸在或焊在一起。不能作为一种专门的标准零部件。同样,Ex元件是一种不能单独使用的防爆部件,它可以单独取证,但防爆合格证号之后为符号U。当它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需附加认证,即需另外取证。Ex元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或IEC60079—0附录C的规定。 5.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Ⅰ类(煤矿用)和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按爆炸性气体特性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取消了原标准“级别”的概念。只有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引燃电流(MIC),又进一步划分为ⅡA、ⅡB和ⅡC类。不同于原标准“分为A、B、C三级”。 所有防爆型式的Ⅱ类电气设备分为T1~T6组,并在产品上标出最高表面温度的有关标志。温度标志可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组别,或标出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二者都标时 最高表面温度放在前面,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125℃(T4)。必要时给出其限定使用的气体名称,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Ⅱ(NH3)或ExdⅡ氨。 6.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超出-20~+40℃范围时,除可按原标准规定在名牌上标出外,本标准规定还可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X”符号表示。 7.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的规定。对电气设备承受一些不利的条件(如:运行条件恶劣、潮湿影响、化学剂影响、环境温度的变化),由用户提出要求,用户和制造厂协商解决,这是国际惯例。考虑到我国煤矿井下潮湿的特殊情况,对Ⅰ类电气设备补充了统一的防潮规定,具体要求见附录C。对具有快开式门或盖的电气设备,要限制其开门的速度,内装电容器时开门所需时间间隙须大于电容器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所需时间:充电电压大于200V时ⅡA电气设备0.2mJ,ⅡB电气设备0.06mJ,ⅡC电气设备0.02mJ。充电电压低于200V时剩余能量可为上述值的2倍。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低于200V时可为上述值2倍的规定。充电电压大于200V时的规定与原标准一致。内装电热元件的规定与原标准一致。 8.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对于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即原标准的塑料外壳),改动较大。本标准规定: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按23.4.7的规定进行耐热、耐寒、机械、光老化、耐化学试剂、表面电阻等试验,密封圈应按附录D中3.3的规定进行老化试验。 在制造厂向检验单位提供的文件中,对非金属外壳的材料的有关参数(如:制造厂名、颜色、成分比例、表面处理符合的标准等)和加工工艺过程应给予说明,并由制造厂对其负责,检验单位可不对其审查,只对其存档备查。 塑料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高表面温度至少应比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低20K。并且还应能经受耐热、耐寒试验的考核。 对移动式可能被摩控或擦拭塑料部件的固定式电气设备,应设计为正常维护和进行清洁时能防止产生引燃危险的静电电荷的结构。不能防止时应用警告牌说明运行中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的表面大于100cm3时,按照23.4.7.8在特定条件下[温度(23±2)℃相对湿度(50±5)%],测得的表面绝缘电阻不应超过1GΩ。温度标志可优先按表1标出温度组别,或标出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 Ⅱ类电气设备除通过合理选材达到上述要求外(表面电阻不超过1GΩ),还可通过限定塑料外壳和外壳部件的最大表面面积来达到(ⅡA、ⅡB类电气设备不得超过100cm2,如塑料裸露部分用接地金属框架围着,可不超过400cm2;ⅡC类电气设备包括透明件不得超过20cm2,如塑料部件有附加防静电电荷措施,可增至100cm2)。也可选择合理尺寸、形状和布置,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来达到。如不能通过外壳的设计来避免产生引燃危险静电电荷时,则应设一个警告牌标明在运行中采用的安全措施。 应该注意的是在选择电气绝缘材料时,应考虑其最小表面绝缘电阻,以防止塑料部件碰触带电件而产生的问题。用于有爆炸性气体长时间持续存在的场所(如0区场所)的塑料外壳部件还应有更进一步的限制。 与IEC标准相比增加了“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的要求,具体规定见附录E。即按GB11020FV法试验不低于FV2的要求,以适应我国煤矿井下特殊情况的需要。 允许在塑料外壳上攻螺孔,只要螺纹形状适合于塑料材质,满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要求即可。 9.含轻金属的外壳 本标准对原标准的名称“轻合金外壳”进行了修订,含义也有所不同。Ⅰ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的铝、钛和镁的总含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允许大于15%,且钛和镁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6%,Ⅱ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的含镁量(按质量百分比)不允许大于6%。不同于原标准只规定含镁量不大于0.5%和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的规定。 Ⅰ类携带式仪表IEC标准未做规定,我国原标准对Ⅰ类携带式电钻、仪表和灯具等的外壳已有规定,多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含镁量的问题近年来有些争议,故本标准除采 用IEC的规定外,还增加了允许用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含轻金属的材料的安全性的规定。 含轻金属的外壳也允许攻螺孔,只要螺纹形状适合于外壳所用材料,并满足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要求即可。 10.紧固件 一般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对“防松装置”不做规定,需要时由各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 含轻金属的外壳的紧固螺钉允许用轻金属或塑料制成,只要紧固件材料适用于外壳材料,满足防爆形式专用标准的要求即可。 特殊紧固件的要求与原标准有较大不同。原标准特殊紧固件是指将螺栓头放入凹窝或沉孔中,只能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这次修订对凹窝和沉孔只看作保护措施,特殊紧固件的要求为:螺距符合GB9144,公差配合符合GB9145的6g/6H配合;螺栓或螺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电气设备的孔符合以下要求:(1)电气设备上的螺孔深度应大于等于相应规格螺母的高度;(2)螺纹公差符合GB9145的6H级,且螺栓头下面的孔与螺栓间隙不大于ISO286—2中H13公差,细杆螺栓头下面的孔应玫丝,螺栓头与被连接件的接触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非细杆螺栓的接触面积;(3)内六角螺栓螺纹公差符合GB9145中6H级,紧固后螺栓不得从螺孔中凸出。 11.联锁装置 联锁装置在结构上应保证用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连锁解除前不能破坏其防爆型式。 12.绝缘套管 绝缘套管应安装牢固并经受扭转试验考核。取消了原标准“用吸湿性较小的材料制成”的要求。 13.粘接材料 粘接材料应有足够的热稳定性,其极限温度值应超过电气设备的最高温度至少20K。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最低为120℃”的规定,主要以粘接材料极限温度高于电气设备最 高温度20K为依据,放宽了使用的粘接材料范围。只要制造厂向检验单位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符合上述要求,检验单位不再进行验证试验 粘接材料若承受不利运行条件,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解决措施。 14.Ex元件 Ex元件是等同IEC标准而增加的一新概念。Ex元件即防爆元件,它可单独取证,但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U”符号,以表明其为Ex元件。它不能单独使用,和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须和其他电气设备一起重新进行补充检验认证。 Ex元件应满足附录F的规定,Ex元件可以是空外壳。或与设备一起使用。并符合1.2所列一个或多个防爆型式的规定。Ex元件可安装在设备外壳内、外壳外,或部分在外壳内部分在外壳外。安装在外壳内的Ex元件,单独不能检验的部分,安装后仍要进行检验。如元件的表面温度,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等。安装在外壳外、或部分在内、部分在外的Ex的元件,与外壳的接合面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规定,并进行机械(冲击)试验。 15.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采用永久引入电缆的限制,但对所有采用永久引入电缆的设备均应在防爆合格证号后加“X”符号。以表明永久电缆的自由端应有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 接线空腔符合1.2所列一种防爆型式。电气设备应设连接件与外部电路相连。接线空腔和出线口应有足够尺寸以方便导线连接。并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相应防爆型式标准的规定。 16.接地连接件 与原标准相比接地连接件的规格修订为内接地与外接地的连接件规格相同。外接地连接件还应与至少截面积为4mm2的接地线有效连接。 电气设备应设内接地和外接地连接件。内外接地应有电气上的连接(不一定有导线连接)。特殊情况下(双重绝缘、加强绝缘、安装在金属导管系统上)可不设内外接地连接件。连 接件应有防腐措施。结构上应能防止导线松动、扭转,能持久保持接触压力。与轻金属连接时,须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如应用钢质过渡件)。 17.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 制造厂在提供给检验单位的文件中应指明引入电缆或导管的位置和最大允许数量。 引入装置一般作为单独的部件进行试验和发证,也可与设备一起试验和发证。 引入装置还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Ⅰ类电缆引入装置应设有夹紧装置。引入装置的导管部分可以用螺纹或光孔与电气设备连接。多余的引入装置孔应用封堵件封堵,并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的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密封圈邵尔氏硬度及尺寸的规定,而只以相应的试验来考核。增加了引入装置的耐冲击试验、防护试验,以及引入装置的标志、密封圈的标志等的规定。 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如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部位的温度高于70℃,或电缆分支部位高于80℃,则电气设备外部应设一标示牌,以便用户选用合适的电缆,或在导管中适当布线。 密封圈式电缆引入装置均应进行夹紧试验,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Ⅱ类携带式或移动式和Ⅰ类电气设备引入装置才进行夹紧试验的规定。 18.旋转电机的补充规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Ⅰ类旋转电机通风孔的结构和布置,使大于12.5mm的异物不因垂直坠落或振动而触及电机的旋转部件,可采用IP10的防护等级。增加了塑料风扇的塑料材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即塑料的使用温度应高于风扇额定运行温度至少20K。风扇用含轻金属材料制造时,应符合8.1或8.3的规定。 19.开关的补充规定 触头式开关不允许浸在可燃性绝缘油中。取消了原标准的特殊规定。增加了开关柜设隔离器时,隔离器的接触和断开位置必须表示明确。开关的外壳内带遥控电路时,外壳的门或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或盖与隔离器联接。内部非保护电路能断开的除外。 (2) 如在隔离器断开情况下一些内部元件仍带电时,则带电元件应采用1.2规定的防爆型式保护,或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增安型“e”的规定,并且内部用一补充壳体把带电件保护在内,壳体的防护等级为IP20,且工具不能直接接触带电件,内部壳体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3) 如不设连锁则应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0.熔断器的补充规定(原标准无此条规定) 有熔断器的外壳应设联锁装置,联锁装置应在更换或安装熔断器时切断电源,并且在外壳关合可靠后才能使熔断器带电,或者增设“严禁带电开盖”的警告牌。 21.插接装置的补充规定(原标准无此条规定) 插接装置应用机械、电气或其他方法连锁,连锁应使插接装置在带电条件不能断开,断开时插头不得带电。或用特殊紧固件将插头与插座连在一起,并设“严禁带电断开”的警告牌。如插接装置与电池联接,断开前不能断电,则警告牌标志为“只允许在非危险场所断开”。 额定电流在10A以内,额定电压交流250V直流60V以内时的插接装置,符合以下要求时,可不设连锁或特殊紧固件。 (1) 插座在电源侧; (2) 插头与插座分离前有灭弧延迟时间; (3) 在灭弧期间插头座均应符合隔爆型“d”的要求; (4) 分开后带电件仍应符合1.2所规定的任一防爆型式。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未插入插座的插头元件带电。 22.灯具的补充规定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Ⅰ类设警告牌灯具的灯座(符合GB1444的规定)要求、反光罩、灯座连接件标志“O”等的要求。保护网网孔面积大于(50×50)mm2时,视为无保护,取消了表4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灯具应有透明保护罩,透明保护罩可由保护网来保护,保护网的网孔应小于50×50mm, 如超过则视为无保护网。透明罩和保护网均应经受冲击试验的考核。 灯具用吊环安装时,吊环应铸在或焊接在外壳上。若吊环用螺纹旋在外壳上,则须另有防松措施。灯具不允许只有一个螺钉安装。 灯具可打开的盖子,应有自动联锁装置,使灯盖打开时灯座的所有电极均切断电源(本质安全型灯具除外)。如果断路器断开后除灯座外某些部件仍带电时,则这些带电部件应用1.2规定的防爆型式之一进行保护,或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增安型“e”的规定,且附加外壳把带电部件保护在内,附加外壳应符合GB4208的IP30的规定,且工具不能经过开口直接接触带电件,附加外壳上还应设“严禁带电打开”的警告牌。也可设置“严禁带电打开”警告牌,代替联锁装置。 不允许用游离金属钠灯(符合IEC192的低压钠灯),可以使用高压钠灯(例如符合IEC662的钠灯) 手提灯和帽灯的补充规定: Ⅰ类帽灯应符合GB7957矿用安全帽灯的规定。 Ⅱ类帽灯和手提灯在灯具处于种种位置状态均应防止电解液流出。光源和电源分别在不同外壳中用电缆连接时,电缆引入装置和电缆按附录D中D3.1进行试验。 23.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空间加热器的规定。 24.本标准增加了型式检查和试验的内容 目的在于确认电气设备样机符合本标准和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 制造厂应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说明能确切完整地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性,检验单位应审查技术资料、图纸是否符合本标准和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检验单位还应检查制造厂提供的样机或样品是与技术资料、图纸相符,并进行有关试验。 检验单位可取消不必要的试验,但应记下取消的理由。对Ex元件试验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试验。某些试验可在检验单位的试验室进行。也可在检验单位监督下的其他地方进行。如正压型“p”可在制造厂或用户进行最小换气量、正压值、外壳强度等试验。试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检验单位可按实际情况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修改。各项试验均应在检验单位认为最不利的情况下进行。 25.冲击试验 本标准取消了原标准对透明件采用聚酰胺(尼龙)锤头进行冲击试验的规定。 冲击锤应安装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淬火钢制冲击头,冲击锤质量为1kg自高度h垂直下落冲击电气设备表面。冲击能量见表4。表4中Ⅰ类无保护透明件冲击的能量由原标准10J改为7J。 通常试验在装配完好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对透明件试验有困难时,可将透明件装在设备本身或类似的支架上进行试验。制造厂与检验单位协商同意后,也可在空外壳上进行。 玻璃透明件在三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个样品试一次,其他零件应在二个样品上进行试验,每件样品在两个不同位置各进行一次试验。 通常试验环境温度为(20±5)℃(原标准为(20±10℃)。材料在低温下抗冲击性能降低时,试验在规定的最低温度下进行(原标准未说明此要求)。 塑料部件应在比最高工作温度高10K最多高15K的温度下和比最低工作温度低5K最多低10K的温度下分别进行试验(原标准高温至少50℃,低温-25℃±3℃,户内-5℃±2℃)。 试验时电气设备放在最少20kg的钢质基座上。 26.跌落试验 携带式电气设备除进行冲击试验外还应进行跌落试验。试验环境温度同冲击试验,塑料部件只在下限温度下进行。原标准未规定塑料部件在低温下进行试验。冲击和跌落试验后不应引起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的任何损坏。 27.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按GB4208、GB4942.1的规定进行。与原标准一致,但本标准的要求更详细。 28.绝缘套管扭转试验 与原标准基本一致,本标准对其叙述更明确具体。对其他规格的螺栓可绘制曲线确定,对大规格的螺栓可由曲线外推法得出。 29.温度试验 与原标准相同,但对电气设备有多种使用位置,只测某一特定位置的温度时,应在试验报告上说明,并且设备防爆合格证号后加“X”,或用小标牌标明。 30.热剧变试验 本标准规定对灯具透明件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均应经受热剧变试验。原标准只对灯具透明件进行试验,且试5个透明件,每个透明件仅作一次,以均不损坏为合格。本标准取消了此规定。 31.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试验 原标准只对塑料外壳进行热稳定性试验,而本标准除对塑料外壳进行耐热、耐寒试验(即热稳定性试验)外,还须进行机械试验,光老化试验、耐化学试剂试验、表面电阻试验和有关防爆试验、耐燃烧性能试验等。 Ⅰ类电气设备须试6只样品,Ⅱ类电气设备试2只样品。根据设备情况也可以减少样品。 表面电阻的测量电极由原标准Φ(50±0.1)mm圆环改为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条平行直线段。 32.爆炸性混合物中的试验与原标准相同 原标准的“电缆和导线引入装置夹紧试验”、“湿热试验”、“橡胶材料老化试验”等本标准从正文中取消,这些要求移入了相应的附录中。 33.例行检查和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例行检查和试验及制造厂责任。 制造厂必须进行检查和试验以保证生产的电气设备符合技术资料和标准的规定。 制造厂责任 制造厂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符合技术资料及标准的规定负责 电气设备改造和修理后检查试验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修改,涉及到设备的防爆类型和温度时,应由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原标准未明确规定这些责任。 34.标志 电气设备主体明显处应设置标志。标志必须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化学腐蚀下,仍清晰和耐久。对如有“清晰、耐久”,在注1、2中举例进行了说明:如凸凹纹,用青铜、黄钢、不锈钢等,也可用其他方法,以设备通过各项试验后仍清晰、不脱落为合格。标志材料的厚度未做限制,标志应标出Ex、防爆型式、类别、温度组别。 本标准对防爆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也进行了规定。 35.附录A 检验程序(标准的附录) IEC标准无此规定,其送检要求另有条例。根据我国情况,原标准的送检程序各制造厂已熟悉,现参照国外惯例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外一般惯例。 修改的内容如下: (1) 送检的技术文件中,产品图纸只要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图纸。与防爆性能无关的图纸可不送检,以便更好地保护制造厂的技术秘密。 (2) 原标准“必要的计算资料和说明”修改为“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性必要的其他资料”。 (3) 送检样机时还要提供“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如是否通过GB/T19000〖CD1〗92质量体系认证。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须进行工厂条件审查,以保证产品质量。 检验部门在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内应至少对获证产品进行一次复查,包括对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的核查 36.附录B(提示的附录) 在等同IEC标准的基础上,表B中增加相应气体的温度组别,以便于设计、制造和检验。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相应气体的分级方法。 37.附录C 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标准的附录) 根据我国煤矿井下潮湿的情况,Ⅰ类电气设备防潮要求专门进行了规定。不同于IEC那样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解决。原标准此要求在正文中。 38.附录D Ex电缆引入装置(标准的附录) 由于电缆引入装置的特殊性,国际标准将Ex电缆引入装置作为专门术语进行了定义,并专门进行了规定,集中放入附录中,将其视为一个单独设备进行试验并取证,与电气设备一起安装使用。 Ex电缆引入装置可以是单独设备,从设备外壳上拆下,也可与设备外壳铸造或焊接为一体,均须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 本标准电缆引入装置的规定和试验均在正文中。且只对Ⅰ类电气设备和Ⅱ类携带式电气设备进行夹紧试验。本标准对所有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均须进行夹紧试验。其试验方法和规定与原标准也有所不同。 39.附录E Ⅰ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特殊要求(标准的附录) 根据我国煤矿环境的特殊要求,对塑料外壳提出不燃或阻燃性要求,并规定了燃烧性能考核方法。原标准只有要求,无试验方法。 40.附录F Ex元件应符合条款(标准的附录) 原标准无此规定。 41.附录G 冲击试验装置示例(提示的附录) 示例与原标准相同,原标准放在正文中 |